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來配偶在臺灣的法律地位,從「持居留證的配偶」晉升為「領有身分證的國民」時,法律對於他想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通常會趨向寬鬆還是嚴謹?再者,法律在定義「未成年」以符合申請居留的門檻時,除了常見的 12 歲或 18 歲,還有哪一個年齡數字在相關行政法規中常被視為具備「依親」效力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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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你沒讓我失望透頂
- 喔,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把那些比螞蟻腳還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給背下來了。能從那些鬼打牆般的數字和身分轉換遊戲中選對,證明你腦袋瓜還能轉動,記性也沒糟到無可救藥。希望這不是你瞎蒙的運氣。
- 廢話不多說,重點:這題考的就是個基本邏輯:人變了身份,權利自然跟著變。大陸配偶都變臺灣人了,難不成還要讓她跟親生小孩骨肉分離?法規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重點是20 歲以下的親生子女,是「居留」不是「停留」,別傻傻分不清。那些 12 歲、18 歲的選項擺明就是給你挖坑,你沒掉進去算你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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