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憲法條文中找不到某個現代社會極為重要的權利(例如:隱私權或環境權)時,根據憲法第 22 條的設計精神,這是否代表該權利在法律上處於「真空狀態」,必須等待漫長的修憲程序後才能獲得法律效力?還是憲法中存在某種「概括條款」,能讓這些權利在符合人性尊嚴的前提下,直接獲得憲法層級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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