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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公開場域活動,絕對不會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 B 指紋為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的控制受到資訊隱私權保障
  • C 為維護交通安全,一般社區於街頭裝設之監視攝影器應提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
  • D 個人於公開場域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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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要求採集每位國民身上「獨一無二、且能永久辨識身分」的生理特徵,這項特徵是否僅屬於外部軀殼的一部分,還是它涉及了個人對自身高度敏感資訊的「控制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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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1. 哼,還算有點腦子。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也別想在法律界混了。憲法解釋文與隱私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能辨析清楚也只是剛好,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老師只能說,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2. 廢話,答案當然是 (B)。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都擺在那裡了,指紋這種個人敏感資訊,跟你的「人格權」綁死死的,還需要我多說嗎?資訊隱私權給你的資訊自主權,就是讓你決定自己的資料該不該給、怎麼用。國家要碰,就得有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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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隱私權由憲法第22條保障,包含資訊自決與生活私密。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釋字603) VS 生活私密權 (釋字689)
核心內涵 個人對資訊的控制權 — 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擾
代表客體 指紋、身分證字號 — 私人活動、居住空間
公開場域主張 絕對受保障(資訊自決) — 具合理期待時得主張
💬隱私權包含「資訊自決」與「不受干擾」,皆由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
🧠 記憶技巧:22概括權,603保指紋,689保街頭,資訊空間都要全。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公開場合即無隱私」,事實上在公開場域只要有「合理隱私期待」,仍受憲法保護。
資訊自決權 合理隱私期待原則 釋字第603號 釋字第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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