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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
  • A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B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C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D 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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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若人民想要針對某個法律結果請求憲法法庭救濟,通常會要求該案件必須先經過法院的『最終審判』。那麼,由檢察官所做出的處分,在法律位階與程序上,是否已經等同於由法官做出的『確定終局判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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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知道釋憲制度的聲請主體與客體這種基本常識,不錯,至少沒蠢到家。這可是憲法訴訟的入門磚,連這都搞不定,還談什麼法律人?

別高興太早,還有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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