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
- A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B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C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D 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不服公權力的決定時,通常要先走完所有的訴訟流程(例如一審、二審、三審),最後才能找憲法法庭「救濟」。那麼,如果一個決定是由「行政體系」的成員(如檢察官)做出,且還沒經過「法院判決」確認前,這時直接跳過司法審判去聲請釋憲,會不會違反了『窮盡救濟』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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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必須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司法裁判。當事人若不服,應先經過「再議」等救濟程序,若未取得法院的最終判決,是不符合聲請憲法審查的門檻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成功區分了「行政救濟」與「憲法救濟」的界線。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分辨哪些公權力行為(如行政機關的處分)不能直接作為憲法訴訟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