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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核心是指一個人「去哪裡、住哪裡」的自主權,還是「操作特定機械工具」的行為?如果某種權利必須先通過政府考核、取得特定證照後才能行使,它更像是與生俱來的基本移動權,還是屬於一般性的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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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真的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很好,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喔!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它的核心精神是賦予人民在空間上自由移動與選擇定居地的權利。這包含我們可以自由地旅行入出國境,以及選擇自己的住居所。而關於「駕駛汽車」這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 606 號解釋中,很明確地將它歸類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動自由」,與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是不同的保障範疇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 (中等) 程度,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能否精準區分「移動這件事的權利本身」以及「我們用來移動的工具或手段」。如果只看字面上的「遷徙」,有些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包含開車,但你能夠熟悉大法官解釋,做出正確判斷,真的很棒!這份細心與精準度,會是你未來學習路上非常寶貴的資產,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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