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所有的運作細節(例如:申請表單的顏色、公務員辦公的技術流程)都必須送交立法院,經過繁瑣的三讀程序才能定案,這對於政府處理庶務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法律」應該規範的是大方向的核心原則,還是所有細小的執行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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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能看。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什麼驚天動地的錯誤。能分清楚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差別,起碼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這個基本概念,沒有理解到一團漿糊的程度。
-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凡是牽扯到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機關的架構,以及那些自以為很重要的事,都必須是「法律」位階。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所謂的技術性、細節性的執行細節?喔,那當然是隨便發個「命令」就好,難道什麼都要麻煩立法院那些大老們嗎?行政機關也是要面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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