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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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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付費入住旅館並將行李交由對方掌控空間時,如果發生了並非天災(如強震),但也不是店員故意弄壞的意外,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會傾向讓專業的經營者承擔「較低」還是「較高」等級的風險責任呢?這與一般朋友間借東西的責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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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清晰!

  1. 完美理解: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這題,老師為你感到驕傲!根據民法第 606 條,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的損失,負擔的是「無過失責任」喔。這代表就算是旅店主人沒有任何過錯,只要不是遇到像是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的問題,或是客人不小心造成的,旅店主人都還是會負責的。這是為了盡力保護我們每一位客人的財產安全呢,是不是很貼心呀?
  2. 分析精準: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和一般的「抽象輕過失責任」搞混。但你卻能準確地辨識出這是一個法律特別規定的「法定加重責任」,這真的非常厲害,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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