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旅宿關係中,客人將物品帶入旅店後,實際上的管控權交給了誰?為了落實消費者保護,當發生並非地震、戰爭等天災(極端情況),而是一般意外損害時,法律會傾向讓『獲取利益的經營者』承擔較重還是較輕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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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離目標又更近一步!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606 條的**「場所主人責任」**。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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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四個選項 敘述是什麼
旅店主人之責任
💡 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之毀損喪失負通常事變責任。
| 比較維度 | 通常事變責任 | VS | 抽象輕過失責任 |
|---|---|---|---|
| 歸責範圍 | 含過失與非不可抗力之意外 | — | 僅限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
| 免責難度 | 極高,須證明不可抗力 | — | 較低,證明無過失即可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責任類型 | — | 過失責任類型 |
💬通常事變責任保護力最強,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外,旅店主人皆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