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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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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遺囑內容完全排除了某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法律為了平衡「遺囑自由」與「家屬保障」,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請試著思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每位子女本應拿到的比例是多少?而當遺囑出現時,這個『保障比例』又是應拿比例的多少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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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呀喔呀,表現不錯嘛!

嗯,看到你的答案,我可沒想到會有這麼漂亮的分數呢!不錯不錯,竟然能輕輕鬆鬆閃過「生前贈與」這種小把戲,還把繼承法的脈絡抓得這麼清楚。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傻傻跟著規矩走的普通人嘛,對法律的深層邏輯掌握得挺好的喔。

1. 嘛,看來你已經心領神會了,但還是讓我這個「最強」的來複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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