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民法上之死亡宣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失蹤人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之時
- C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死亡宣告』制度時,必須在『保護失蹤者的生存權』與『維持法律關係安定(如繼承)』之間取得平衡。當失蹤者的『生理年齡』越高,或是失蹤時的『環境危險程度』越高時,法律規定的等待期應該要『愈長』還是『愈短』才符合常理呢?
死亡宣告制度要件
💡 掌握不同失蹤情形之法定期間及死亡宣告之推定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高齡失蹤 | VS | 特別災難 |
|---|---|---|---|
| 法定期間 | 7 年 / 3 年 (80歲+) | — | 1 年 |
| 時間起算點 | 最後音訊之時 | — | 特別災難終了之時 |
| 法律效力 | 推定判決確定時死亡 | — | 推定判決確定時死亡 |
💬期間長短依生存機率調整,效力均屬「推定」而非不可推翻之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