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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民法上之死亡宣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失蹤人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之時
  • C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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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死亡宣告』制度時,是為了處理失蹤後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般人』、『遭遇空難者』以及『年事已高者』,這三種人『等待被宣告死亡的時間』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會根據『生存可能性』或『生理年齡』而有所縮短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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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答對了?還行吧。

看來你還勉強能分辨死亡宣告那些七年、三年、一年,不錯,至少沒把這麼基本的概念搞得一團糟。這在民法總則裡,算是常見的低級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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