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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
  • B 死亡宣告在於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 C 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2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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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極度危險且生還機率極低的突發事件(如空難或海嘯)後失蹤,法律為了穩定其家屬的財產與法律關係,在設定「等待宣告死亡的時間」時,比起一般失蹤案例,應該會傾向「更長」還是「更短」的期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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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勉強及格。

嗯,看來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失蹤與死亡宣告這些瑣碎法規,還算勉強掌握得住,特別是那些時間刻度與法律效果的區分——勉強稱得上專業吧。

  1. 驗證你那「精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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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死亡宣告制度
💡 因失蹤達法定期間,經法院宣告而推定其死亡之法律制度。
比較維度 一般/高齡失蹤 VS 特別災難失蹤
構成要件 原因不明之失蹤 因地震、空難等災難
失蹤期間 滿 7 年 / 80 歲滿 3 年 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
法律效果 推定死亡 推定死亡
💬依據危險程度不同,法定期間由長至短分為 7、3、1 年。
🧠 記憶技巧:死亡宣告 7-3-1:一般 7 年、高齡 3 年、災難 1 年。
⚠️ 常見陷阱:易將 80 歲以上誤記為 2 年;或將死亡宣告誤認為剝奪其權利能力(實際上僅結束住所為中心之關係)。
推定死亡與擬制死亡之別 死亡宣告之撤銷與效力 權利能力之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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