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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國(以下同)9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83 歲的甲男失蹤。法院於受理其親屬的死亡宣告聲請,經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後,應裁判宣告甲於何時死亡?
  • A 100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2 時
  • B 10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2 時
  • C 10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2 時
  • D 10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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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定「失蹤多久可以宣告死亡」時,會考慮人的自然壽命。如果一位 20 歲的年輕人與一位 80 歲的長者同時失蹤,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例如遺產繼承),法律是否應該對這兩者設定相同的等待期限?還是對年長者應有更短的裁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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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總則中關於「死亡宣告」與「期間計算」的綜合應用,你能精準判斷出高齡者的特別期間與時效屆滿時點,基礎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高齡失蹤的特別期間

法律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對於失蹤人口設有死亡宣告制度。一般失蹤人需失蹤滿 7 年才可宣告死亡,但考量到高齡者生理狀況,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 年後宣告死亡。本題甲男為 83 歲,因此適用 3 年的短期期間,從 99 年起算至 102 年,這是判斷的第一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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