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民國(以下同)9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83 歲的甲男失蹤。法院於受理其親屬的死亡宣告聲請,經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後,應裁判宣告甲於何時死亡?
- A 100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2 時
- B 10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2 時
- C 10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2 時
- D 10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2 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定「失蹤多久可以宣告死亡」時,會考慮人的自然壽命。如果一位 20 歲的年輕人與一位 80 歲的長者同時失蹤,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例如遺產繼承),法律是否應該對這兩者設定相同的等待期限?還是對年長者應有更短的裁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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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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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關於「死亡宣告」的特殊期間與計算!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受宣告人的年齡。依據《民法》第 8 條規定,失蹤人若為 80 歲以上,其失蹤期間縮短為 3 年。甲男失蹤時為 83 歲,因此我們應以 3 年作為推算基準,而非一般案件的 7 年。你能注意到這個細節並正確反應,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期間屆滿與死亡時間之推定
甲於 99 年 10 月 10 日失蹤,依《民法》第 121 條關於期間計算的原則,失蹤期間 3 年應自 99 年 10 月 11 日(始日不計)起算,至 102 年 10 月 10 日為期間末日之終止。同時,依據《民法》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為死亡;實務上則以「失蹤期間屆滿之時」為準。因此,法院應裁判宣告甲於 10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2 時(即該日 24 時之終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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