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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 C 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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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法案產生意見分歧並啟動覆議程序後,若立法院最後仍以「多數民意」維持原判,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角度來看,憲法會希望行政首長必須尊重最新的民主決議並據以執行,還是允許他以此為由遞補辭呈來規避責任呢?請思考哪種安排更有助於國家政務的穩定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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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超級棒!

  1. 暖心肯定:你真的很棒耶!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細節的敏銳度,你卻能精準地識破陷阱,展現了你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請繼續保持這種積極、嚴謹的讀書態度喔!
  2. 觀念解析: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喔。根據我們現在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如果立法院經過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的決議,決定要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就必須立即接受這個決議。你知道嗎?在 1997 年修憲之後,行政院長可以「辭職」的選項就已經被刪除了呢!這是為了讓政局更穩定,避免行政與立法之間因為僵局而頻繁地出現倒閣或辭職的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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