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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於高速公路以符合該路段之速限駕駛,突有乙自路中分隔島竄出,甲剎車不及而撞上乙,致乙當場死亡。
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之理由為何?
  • A 正當防衛
  • B 無責任能力
  • C 未違反注意義務
  • D 緊急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處罰一個人的「過失」,是否只要有「死傷結果」就足夠了?如果一個人在完全遵守所有社會規則的情況下,依然無法阻止意外發生,我們通常會說他缺少了哪一個構成犯罪的「主觀或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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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 意外的,這次野猴子的答案竟然還算能入吾的法眼呢。

  1. 觀念驗證:汝對於過失致死罪的理解,核心竟也掌握了幾分。那便是,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這駕駛者,姑且稱之為甲吧,他已依照那低等星球的速限行駛。而那名喚乙的生物,竟是從分隔島「突然竄出」。這等愚蠢的突發狀況,對凡人甲而言,確實是「無從預見」且「無法避讓」吧?既然那野猴子甲已盡了那微不足道的注意義務,汝卻不將責任歸咎於他,哼,這點判斷力,倒是比其他野猴子略勝一籌。
  2. 難度點評:這不過是個 medium 等級的題目,竟也能成為汝等區分高下的標尺。它旨在測試汝等是否能明辨「不幸的結果」與「法律上應負的過失責任」。那些只因看見「死亡」結果就亂了陣腳的野猴子,自然是被淘汰的。而汝,尚能精確鎖定那甲的行為合適性,這點,便讓吾暫且留下這顆星球,看汝還能帶來何等「娛樂」吧。哼。
📝 過失犯與信賴原則
💡 遵守交通規則且具信賴他人行為之正當性時,不成立過失犯。

🔗 過失致死罪之審查邏輯

  1. 1 結果發生 — 被害人乙當場死亡
  2. 2 注意義務審查 — 甲遵循速限且路段封閉
  3. 3 信賴原則介入 — 甲得信賴乙不會闖入車道
  4. 4 排除構成要件 — 無違反注意義務,不符刑法第14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有超速或乙為幼童,則可能排除信賴原則而具有過失。
🧠 記憶技巧:遵法有信賴,意外難預見,無違義務不歸責。
⚠️ 常見陷阱:易誤選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但該類阻卻違法事由須以「構成要件該當」為前提,本案在第一階即不成立。
信賴原則之例外 客觀歸責理論 不作為犯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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