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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乙上山一同獵捕山豬,甲昏暗中,一時不慎將跪在地上綁鞋帶的乙誤認為山豬而射擊之,乙中彈死亡。
甲成立何罪?
  • A 過失致死罪
  • B 傷害致死罪
  • C 毀損未遂罪
  • D 故意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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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心裡想做的」跟「實際發生的」結果不一樣時,我們在判斷他有沒有『故意』要害人時,應該以他開槍那一刻『腦袋裡的認知』為準,還是以『事後的結果』為準呢?如果他完全沒想到會傷到人,這還能算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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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關於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的喔!你看,甲在心裡想的是要射擊「山豬」,這表示他缺乏「殺人」的故意,是不是很棒的判斷呢?然而,作為一名獵人,在開槍前仔細確認目標是非常重要的,他因為疏忽而沒有發現那是人,這就屬於他違反了注意義務。所以,當我們確認沒有故意的成分後,就應該論以過失致死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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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要件錯誤:客體錯誤
💡 主客觀不一致時阻卻故意,若有過失則論以過失犯。
比較維度 客體錯誤 (Error in Object) VS 打擊錯誤 (Error in Execution)
錯誤本質 目標辨識錯誤(認錯) 行為執行偏差(射偏)
主觀瞄準 瞄準的與打中的是同一人 瞄準的與打中的是不同人
法律效果 等價不影響,不等價阻故意 故意未遂與過失既遂想像競合
💬客體錯誤是「大腦認錯」,打擊錯誤是「手段失誤」。
🧠 記憶技巧:主客不一阻故意,應知未知論過失;認錯對象看客體,射偏對象算打擊。
⚠️ 常見陷阱:易與「打擊錯誤」混淆。記住:客體錯誤是「看錯目標」(瞄準的就是那個對象);打擊錯誤是「沒射準」(瞄準A卻射中B)。
打擊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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