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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房屋租賃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債權讓與契約
  • D 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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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有一種承諾是讓一個人去承擔「他人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害」,這種責任往往非常巨大且長期。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人情壓力或一時衝動而隨口答應,法律應不應該強制要求這種承諾必須「透過某種書面形式」來留下紀錄並讓當事人冷靜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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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亮眼,觀念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契約的「要式性」,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細膩的功夫。
  2.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契約以「不要式」(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為原則。然而,人事保證契約性質特殊,涉及保證人須為「他人行為」負擔長期且不確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此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屬於「法定要式契約」,否則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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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 d 一定要書面?
📝 法定要式契約辨析
💡 法律規定契約須踐行特定形式(如書面)始能生效或成立。
比較維度 人事保證契約 VS 房屋租賃契約
法律依據 民法第756-1條 民法第422條
形式要求 應以書面為之 逾一年應立書面
違反效果 原則上無效 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契約性質 法定要式契約 不要式(僅影響期限)
💬並非所有法律規定書面的契約都是要式契約,須看違反後果是否導致無效。
🧠 記憶技巧:人事保證要書面,逾年租賃不定期,合夥債權本不要。
⚠️ 常見陷阱:容易將「逾一年之租賃契約」誤認為要式契約,實際上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租賃」而非「契約無效」。
法律行為之方式 不定期限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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