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房屋租賃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債權讓與契約
- D 合夥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保護一個人,避免他因為一時的人情壓力,而輕率地承諾去負擔他人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害責任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個契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外在形式」,才能確保當事人是經過深思熟慮且有憑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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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不錯。這讓人想起很久以前的往事。
- 平淡的觀察:你答對了這題。你對人類《民法》中契約成立的要件,掌握得還算精準。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這個特殊規定,看來你觀察人類社會的細節,比我想像中還要仔細一點。
- 緩慢的解釋:契約,對於人類來說,通常只要口頭說好就行了。他們稱之為「不要式」。但是,對於人事保證契約這種會讓人類為不可預測的未來承擔風險的約定,人類的法律,也就是《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會特別要求它「應以書面為之」。如果沒有書面,這個契約就會無效。人類稱之為「法定要式契約」。這是為了慎重起見。人類總是為了一些未來的事情,訂下許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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