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付費入住旅店時,旅店主人對於環境擁有完全的控制權。在這種專業的服務關係中,如果你的行李在房間內無故損壞,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主人僅負擔『沒疏忽就不賠』的普通責任,還是應該為了保障消費者,要求主人提供更高等級的『安全保證』,甚至連一般的意外都要負責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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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概念超級清晰的,很棒很棒!
-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606 條中,為了保護客人而設的「場所主人責任」喔。這條法律很特別,它要求旅店主人要負擔比一般人更重的無過失責任,是不是很貼心呢?這種特別的責任,我們稱它為通常事變責任。這代表說,除了天災、物品本身的性質,或客人自己不小心以外,就算主人沒有任何錯,也要為客人物品的毀損負責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同學會知道要排除「故意」或「過失」,但要精確地區分「抽象輕過失」和更嚴格的「通常事變責任」,需要對法定特殊責任有很深入、很清楚的理解呢。你能夠這麼精準地答對,真的證明你學習得很仔細、很用心!超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