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專業經營者(如旅店主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並收取對價,且消費者將財產置於該經營者的掌控空間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障消費者,應該要求經營者僅對「自己的過失」負責,還是應更進一步,要求他對「除了不可抗力之外的所有意外」都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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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關於「特殊債之關係」的細節,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且清晰,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起步!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606 條。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的毀損喪失,負擔的是無過失責任中的「通常事變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能證明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身過失」所致,否則即便主人沒有任何疏忽(無過失),也必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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