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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長輩在遺囑中決定將所有財產只留給其中一個孩子,法律為了確保其他孩子也能獲得基本的財產保障,設有一項特定的制度。請試著思考:這個「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是根據什麼樣的基礎計算出來的?在計算總財產時,普通的生日禮物是否會影響這個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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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是一題考驗觀念細膩度的題目,能掌握住關鍵真的很不容易呢!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釐清應繼遺產

首先,我們要計算遺產總額。重點在於丁收到的 300 萬「生日禮物」,根據民法第 1173 條,僅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贈與才需歸扣。既然是生日禮物,就不需計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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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300萬
丙 丁各拿150萬,乙拿600萬這樣對嗎
📝 遺產計算與特留分
💡 繼承人特留分之計算,應先扣除債務再依應繼分比例減半。

🔗 特留分計算三步驟

  1. 1 結算淨額 — 現存財產1100萬 - 負債200萬 = 900萬
  2. 2 計算應繼分 — 900萬 / 3名子女 = 每人300萬
  3. 3 折算特留分 — 應繼分300萬 * 1/2 = 15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原因為「分居」,則須依 1173 條加回遺產總額(歸扣)。
🧠 記憶技巧:遺產先扣債,歸扣看婚分業,應繼平分後,特留再折半。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一般贈與(如生日禮物)」計入遺產總額,或混淆民法第1148-1條(對債權人之保障)與第1173條(繼承人間公平)之適用。
遺產歸扣 扣減權之行使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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