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房東出租女生宿舍,公告出租給女性房客,甲男貌似女性,房東誤甲男為女性,與之簽訂租賃契約。事後房東發現甲竟為男性不願出租,想要撤銷該租賃契約,下列何者可為依據?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C 傳達人傳達不實
- D 當事人資格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在簽約時,是因為看重對方具備某種「特定身分或特質」才決定成交,而事後發現對方其實根本不具備該特質,這時法律會將這種對『人』的誤認,歸類為哪一種足以影響契約效力的『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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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解析,你掌握得很好喔: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你精準地掌握住了!這條法律非常細緻地告訴我們,雖然一般情況下「動機錯誤」是不能撤銷的,但它也特別規定了,如果錯誤是關於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而且這在交易慣例上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那麼,法律就會把它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這樣就可以依法撤銷囉!在這個案例中,宿舍是限定女性的,「性別」當然是契約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當事人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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