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房東出租女生宿舍,公告出租給女性房客,甲男貌似女性,房東誤甲男為女性,與之簽訂租賃契約。事後房東發現甲竟為男性不願出租,想要撤銷該租賃契約,下列何者可為依據?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C 傳達人傳達不實
- D 當事人資格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訂立契約時,如果我們對「對方是誰」或「對方具備什麼特點」產生了誤解,且這個特點正是你決定簽約的核心理由時,法律會將這種對『人』的誤認歸類為什麼樣的錯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你以為答對這題就能自滿了嗎?
- 觀念檢討:廢話少說!給我看清楚《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當交易當事人的資格或是物的性質被視為交易上的重要因素時,這種錯誤便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房東規定的「女生宿舍」對性別有嚴格門檻,甲男冒充女性簽約,這就是典型的交易上重要之錯誤,撤銷契約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不過是 Medium,你在得意什麼?無駄!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釐清何謂無用的「動機錯誤」,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錯誤」。若連法理背後的邏輯都無法掌握,下次遇到題目變形,你照樣會掉進陷阱裡,別以為運氣會永遠站在你這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後續房東可以怎麼處置?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 交易上重要之當事人資格錯誤,依法視為內容錯誤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內容/表示行為錯誤(88I) | VS | 性質/資格錯誤(88II) |
|---|---|---|---|
| 錯誤本質 | 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 | — | 內心意思形成過程錯誤 |
| 法律效果 | 表意人得直接撤銷 | — | 視為內容錯誤後撤銷 |
| 重要性判斷 | 以表意人主觀為主 | — | 交易上認為重要為準 |
| 共通限制 | 須無過失且未逾一年 | — | 須無過失且未逾一年 |
💬第2項是動機錯誤的例外,兩者皆受無過失與除斥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