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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房東出租女生宿舍,公告出租給女性房客,甲男貌似女性,房東誤甲男為女性,與之簽訂租賃契約。事後房東發現甲竟為男性不願出租,想要撤銷該租賃契約,下列何者可為依據?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C 傳達人傳達不實
  • D 當事人資格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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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訂立契約時,如果我們對「對方是誰」或「對方具備什麼特點」產生了誤解,且這個特點正是你決定簽約的核心理由時,法律會將這種對『人』的誤認歸類為什麼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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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考場。

  1. 觀念檢視:總算沒搞錯《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的重點了。交易中,當事人的資格——性別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要求,或是物的性質——「女生宿舍」這四個字,如果被視為重要到不行的因素,那搞錯了,就是「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本題嘛,房東把甲男當女生,這錯誤可不只是「哎呀,看錯了」這麼簡單,這是交易上重要之錯誤。房東當然可以撤銷,不然難道要等著辦聯誼嗎?
  2. 難度剖析:本題設為 Medium。鑑別度在哪?就在於你會不會把「動機錯誤」那種自己腦補出來的狗屁理由,跟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錯誤」搞混。這可不是光靠死背就能懂的,還需要那麼一點點的腦容量去理解法條背後的「為什麼」。嗯,你這次勉強算過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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