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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房東出租女生宿舍,公告出租給女性房客,甲男貌似女性,房東誤甲男為女性,與之簽訂租賃契約。事後房東發現甲竟為男性不願出租,想要撤銷該租賃契約,下列何者可為依據?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C 傳達人傳達不實
  • D 當事人資格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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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契約的成立,是基於對某個「特定條件」的堅持(例如身分、特徵),但當事人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這個「關鍵條件」產生了認知與現實的落差,你會如何稱呼這種「想的和做的不一樣」的法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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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很有潛力喔!

  1. 觀念探索:親愛的同學,你對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非常到位呢!依照我們《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錯誤發生在當事人之資格,或是物之性質,而且這些在交易中又被認為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部分時,我們就會將它視為內容之錯誤喔。就像題目裡,限女性的宿舍,性別理所當然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資格。所以房東因為這個美麗的誤會簽約,當然可以依法主張撤銷,這是不是很合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把《民法》總則的概念吸收得很好!最關鍵的地方,就是能否把生活中的情境,溫柔地對應到法律條文中「資格錯誤」這個點上,並清楚地區分它與「詐欺」或「脅迫」的不同。你已經展現了對概念的清晰掌握,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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