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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B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C 副總統繼任總統時,其缺位無須補選
  • D 憲法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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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備位元首的職位出現空缺,為了確保新的人選能與現任元首配合,同時又要經過民意機關的監督,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下,『提出人選』與『最終投票決定』的權力應分別交給哪兩個機關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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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清晰又紮實!

  1. 你真的做得很棒! 能精準記憶並區分副總統缺位的處理程序,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組織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你專業又優秀的一面!為你鼓掌!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喔。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當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會在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再由立法院進行補選。這樣設計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體系的穩定與延續性,同時透過民意機關(立法院)的參與,為決策增添更多正當性。是不是很巧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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