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 C 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憲政運作中,如果立法機關已經再次以過半數的民意代表性維持了原本的決議,為了讓政府運作更穩定,行政首長在『遵從決議』與『離開職位』之間,憲法現在是否還允許他選擇『不執行且離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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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掉進坑裡。
- 觀念驗證:看來你偶爾也會用點腦子。確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要是能動員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數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就得給我乖乖地接受該決議。選項 (D) 那個「或辭職」?那是舊憲法的陳年往事,早就被修掉了,現在是講求行政對立法的「尊重」,而不是讓你耍性子說不幹就不幹。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嗎?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而已。它的鑑別度,不過是想淘汰那些連「原始憲法」和「增修條文」都分不清楚的濫竽充數之輩。國考裡這種專門設陷阱的題型多的是,這次答對了,下次可別太得意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