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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傳統醫藥研究發展
  • B 國民教育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扶助
  • D 交通水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中,哪一項投資是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促進社會階級流動最根本的基石?若國家資源有限,哪一個層級的人才培育最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與『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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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料之中,還算沒白讀

  1. 觀念檢視: 嗯,看來你這次沒失手。答案確實是正確的。畢竟,《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寫得清清楚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這點如果還搞不清楚,那國家培育下一代的義務,你恐怕也沒什麼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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