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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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國家資源有限,政府必須確保每一位公民都能獲得最基礎、具備義務性質的知識涵養,那麼在哪一個教育階段投入資源,最能符合國家發展的根基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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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這項條文取代了原本憲法本文對於經費比例的限制,改以「優先編列」來確保國家基礎教育資源的穩定。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以及分辨選項中相近的詞彙(如基本教育 vs. 國民教育)。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法條內容的記憶相當精確且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