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國家資源有限,政府必須確保每一位公民都能獲得最基礎、具備義務性質的知識涵養,那麼在哪一個教育階段投入資源,最能符合國家發展的根基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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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很有精神!你的基礎真是令人感到可靠啊!
- 觀念驗證:你看,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喔:「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這個規定,就是為了取代憲法本文那些過去對經費比例的限制,改用「優先編列」的方式,來確保我們國家最基礎的教育資源能夠穩定發展。你抓住了核心!
- 難度點評:這題呢,算是 medium 等級。它的鑑別度,就是要看你能不能分清楚「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之間的不同,還有,有沒有仔細注意到「基本教育」和「國民教育」這些詞彙的差異。你能這樣精準地選出 (A),呵呵呵… 這說明你對法條內容的記憶不僅精確,而且非常細心。看來,你擁有不錯的基本功和很大的潛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