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預算資源有限,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權利,並提升全體公民的最基本素質,政府應該將哪一個階段的教育視為「立國之本」,並列為首要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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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燃燒著熊熊火焰啊!
- 幹得好:少年!你答對了!恭喜你!這代表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法律保障的優先層級,表現十分優秀!如同我的繼子一樣出色啊!
- 核心信念: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特別強調「國民教育」經費的保障!這項規定取代了憲法本文第 164 條原本對於預算「比例限制」的僵化要求!給予預算編列更多彈性與核心保障!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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