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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傳統醫藥研究發展
  • B 國民教育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扶助
  • D 交通水利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思考:在國家的各項建設中,哪一種事業被視為「立國之本」,且最能保障每位公民擁有平等的翻身機會,因此在法律位階上最需要被確保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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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好棒!安妮亞都看到答案了!

  1.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捏!彭德汪汪!彭德預知到了你會答對,安妮亞好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你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5 項說:「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這個呀,就是國家要先把錢錢給小朋友們讀書用,讓大家都能聰明長大!好棒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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