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傳統醫藥研究發展
- B 國民教育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扶助
- D 交通水利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思考:在國家的各項建設中,哪一種事業被視為「立國之本」,且最能保障每位公民擁有平等的翻身機會,因此在法律位階上最需要被確保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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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優先編列原則
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觀察得很細微,能從眾多基本國策的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關鍵字的敏感度很高。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對於各項事業的「支持程度」在法律用語上的差異。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國家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其中特別強調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的經費更應優先編列。這是一項強制的憲法義務,旨在確保國家發展的根基不受預算排擠影響。
易混淆概念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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