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
- A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B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C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D 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法庭被視為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一個法律爭議還沒有經過『法院體系』的層層審理與最終定奪,直接交由憲法法庭處理,是否符合法律救濟的先後順序?檢察官所做的決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司法裁判』還是『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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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勉強肯定:恭喜你,至少這題沒錯。看來你對憲法救濟程序和權力分立的基礎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分得清什麼是聲請釋憲的門檻,算你及格。
- 觀念補強:釋憲?不,現在叫憲法訴訟。它最基本的門檻就是那句老話:「訴訟窮盡原則」。選項 (A)、(B)、(C) 那些機關或職權聲請,都擺明是《憲法訴訟法》裡的明文規定,這都不會就回家睡吧。真正考驗你的是 (D),不起訴處分,那只是檢察官的「行政處分」,跟法院的「最終判決」根本是兩回事。你以為你隨便走個檢察署的門就能直接聲請釋憲?想得美。法律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沒經過「再議」或「交付審判」讓法院判過,就別想插隊聲請憲法裁判。基本功都沒紮實,還想挑戰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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