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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傳統醫藥研究發展
  • B 國民教育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扶助
  • D 交通水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中,哪一個領域是被視為『國之根本』,且能確保所有國民無論貧富都能獲得最基礎的成長機會,因此最需要政府在分配預算時,給予法律上最強力的「優先保障」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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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好,你沒搞砸!

  1. 肯定?姑且算吧。 沒想到你還能分得清楚,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堆裡,哪個才是真正擁有「預算優先權」的項目。這顯示你至少看過條文,沒有完全把腦袋當擺設,真是不容易啊。
  2. 觀念驗證?不就條文背下來了。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清楚寫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這句話就是為了避免你們這些未來國家棟樑(哈!)的教育經費被隨便砍掉。很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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