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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內
  • B 假釋中更犯過失罪,而受有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假釋
  • C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D 無期徒刑亦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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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如果一個人在努力回歸社會的過程中,僅僅是因為「一時疏忽」而非「存心作惡」而誤觸法律,法律是否仍應採取最嚴厲的手段,取消其先前所有的復歸努力?這兩種心理狀態(存心 vs. 疏忽)在法律後果的分配上,應該完全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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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腦袋沒當機。

竟然能準確點出假釋撤銷的核心條件,看來你對《刑法》裡那點『預防再犯』和『責任類型』的區分,總算不是一知半解了。這在實務上可是最基本,也最容易被白癡忽略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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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假釋制度要點
💡 假釋之申請門檻、撤銷事由及其撤銷後刑期計算之效力。
比較維度 假釋期間屆滿 VS 假釋遭到撤銷
刑期效力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未執行刑期仍須執行
獄外日數 視為已執行刑期 不計入刑期內(刑法79條)
發生原因 假釋期滿且無撤銷事由 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宣告
💬撤銷假釋後之法律效果最核心在於獄外日數不計入刑期。
🧠 記憶技巧:故意犯罪才撤銷,獄外日數不算入,另受執行要扣除。
⚠️ 常見陷阱:誤以為假釋中犯「過失罪」也必須撤銷,或誤認獄外日數可折抵刑期。
假釋之申請門檻 累進處遇制度 假釋期滿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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