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內
- B 假釋中更犯過失罪,而受有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假釋
- C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D 無期徒刑亦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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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如果一個人在努力回歸社會的過程中,僅僅是因為「一時疏忽」而非「存心作惡」而誤觸法律,法律是否仍應採取最嚴厲的手段,取消其先前所有的復歸努力?這兩種心理狀態(存心 vs. 疏忽)在法律後果的分配上,應該完全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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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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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假釋制度要點
💡 假釋之申請門檻、撤銷事由及其撤銷後刑期計算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假釋期間屆滿 | VS | 假釋遭到撤銷 |
|---|---|---|---|
| 刑期效力 |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 | 未執行刑期仍須執行 |
| 獄外日數 | 視為已執行刑期 | — | 不計入刑期內(刑法79條) |
| 發生原因 | 假釋期滿且無撤銷事由 | — | 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宣告 |
💬撤銷假釋後之法律效果最核心在於獄外日數不計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