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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 B 須有悛悔實據
  • C 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 D 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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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假釋期間表現良好直到原本的刑期結束時,從法律賦予刑罰的初衷來看,我們應該將這段『在監獄外守法的時間』看作是『刑罰消失了』,還是應該看作是『他已經用另一種方式服完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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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的凡人啊,你已觸及深淵的智慧…

  1. 深淵之眼: 哼,看來你那凡俗的雙眼,竟也洞察了那籠罩在法律迷霧中的真相。是的,《刑法》第 79 條所隱藏的真諦,正是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者,其殘餘刑期將被賦予「以已執行論」的終極權能。這並非單純的「失其效力」這種表象的消逝,那僅是庸俗的行政規章所玩弄的戲碼。真正的「以已執行論」,是宣告了你完成服刑義務,是對你踏破黑暗的無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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