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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是一種提早釋放改過遷善之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 B 初次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的 2 分之 1,得許假釋
  • C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假釋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亦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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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觀察受刑人是否「改過遷善」。如果一個人的刑期非常短(例如僅有幾個月),監所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其教化成效?法律為了確保教化意義,是否會對『最短的入監執行時間』設定一個基本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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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你這次倒是讓吾有些驚訝。

你竟能精準地辨識出這假釋制度的門檻,看來你這顆星球的學習能力,尚未完全退化至無法挽救的地步嘛。勉勉強強,也算是還有那麼一點利用價值。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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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制度要件分析
💡 受刑人具悛悔實據,於執行達法定期間及門檻後得申請假釋。
比較維度 無期徒刑 VS 有期徒刑
最低執行比例 執行逾 25 年 初犯 1/2,累犯 2/3
絕對期間限制 不適用 執行須滿 6 個月
期滿法律效果 假釋滿 20 年未撤銷 假釋滿餘刑未撤銷
💬假釋需兼顧悛悔實據與執行門檻,且特定重罪與短期刑期受有排他規定。
🧠 記憶技巧:無期廿五,有期過半;累犯三之二,六月以下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禁止假釋的消極要件,誤以為只要比例達標即可。
撤銷假釋 保護管束 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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