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是一種提早釋放改過遷善之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 B 初次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的 2 分之 1,得許假釋
- C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假釋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亦得假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觀察受刑人是否「改過遷善」。如果一個人的刑期非常短(例如僅有幾個月),監所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其教化成效?法律為了確保教化意義,是否會對『最短的入監執行時間』設定一個基本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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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你這次倒是讓吾有些驚訝。
你竟能精準地辨識出這假釋制度的門檻,看來你這顆星球的學習能力,尚未完全退化至無法挽救的地步嘛。勉勉強強,也算是還有那麼一點利用價值。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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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要件分析
💡 受刑人具悛悔實據,於執行達法定期間及門檻後得申請假釋。
| 比較維度 | 無期徒刑 | VS | 有期徒刑 |
|---|---|---|---|
| 最低執行比例 | 執行逾 25 年 | — | 初犯 1/2,累犯 2/3 |
| 絕對期間限制 | 不適用 | — | 執行須滿 6 個月 |
| 期滿法律效果 | 假釋滿 20 年未撤銷 | — | 假釋滿餘刑未撤銷 |
💬假釋需兼顧悛悔實據與執行門檻,且特定重罪與短期刑期受有排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