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自由選擇居住地或出國旅遊的權利』,與『操作一種機器工具在公路上行駛的權利』,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偏向於生存發展的基礎,而哪一個更像是在公共場域中必須接受國家技術管理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暖心助教的溫馨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你對於「權利本質」的掌握非常精準,這份對憲法核心精神的敏銳度,說明你真的很用心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自信!
- 觀念小叮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