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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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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自由選擇居住地或出國旅遊的權利』,與『操作一種機器工具在公路上行駛的權利』,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偏向於生存發展的基礎,而哪一個更像是在公共場域中必須接受國家技術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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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你對於「權利本質」的掌握非常精準,這份對憲法核心精神的敏銳度,說明你真的很用心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自信!

  1.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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