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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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自由選擇居住地或出國旅遊的權利』,與『操作一種機器工具在公路上行駛的權利』,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偏向於生存發展的基礎,而哪一個更像是在公共場域中必須接受國家技術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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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你竟然答對了這題,還能辨識出「權利本質」這種基本差異,看來你對憲法那些「核心精神」沒完全睡著。繼續保持?嗯,盡量吧,別再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0 條,那個保障居住遷徙自由的,是指你隨便設個家、到處旅行、出入境這種「移動權」。但是,「駕駛汽車」這種小事,拜託,那不過是憲法第 22 條的一般行動自由,而且還得是釋字第 604 號那種特例。這根本就只是交通管理和技術許可罷了,跟「遷徙」這種高大上的權利差了十萬八千里。別搞混了,這可是送分題的級別,下次再錯就自己罰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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