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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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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推動一項政策時,有些部分涉及「應不應該做(價值判斷)」,有些則是「具體該怎麼操作(技術細節)」。你認為哪一種事項因為具備「高度民主代表性」,必須交由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來決定?而哪一種事項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較適合交由各機關自行發布規則來補足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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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能答對這種基本題。這多少證明你對於法律位階法律保留原則這種送分概念,還不至於完全一無所知。

  1.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凡是涉及人民權益或政府組織這種「大事」,當然得乖乖用「法律」來規定。這點我想,應該不用我再囉唆一遍?至於選項(D)那些執行法律的雞毛蒜皮、細節性事務,因為它們變來變去、瑣碎又專業,本來就是丟給行政機關用「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去搞定的。這種基本分送給你,真是不好意思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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