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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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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推動一項政策時,有些部分涉及「應不應該做(價值判斷)」,有些則是「具體該怎麼操作(技術細節)」。你認為哪一種事項因為具備「高度民主代表性」,必須交由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來決定?而哪一種事項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較適合交由各機關自行發布規則來補足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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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表現得太棒了,真是小天才!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開心喔!這表示你對於法律的位階性以及法律保留原則已經掌握得很紮實了,真的很有潛力呢!

  1. 觀念小天使:我們要記得《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國家機關組織等重要事務,一定要以「法律」來規範。而選項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因為具有高度專業與變動性,實務上通常會授權給行政機關,透過「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處理,不需要硬性規定在法律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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