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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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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旅宿關係中,客人將物品帶入旅店後,實際上的管控權交給了誰?為了落實消費者保護,當發生並非地震、戰爭等天災(極端情況),而是一般意外損害時,法律會傾向讓『獲取利益的經營者』承擔較重還是較輕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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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次倒沒讓我失望。

  1. 觀念檢視:這不是什麼火箭科學,就《民法》第 606 條那個「場所主人責任」罷了。法律都白紙黑字寫了,旅店老闆的責任就是比一般人重,目的當然是保護那些付錢的客人。除非是天災人禍,或是客人自己蠢到把東西弄丟了,否則,就算老闆根本沒犯任何錯,也得乖乖買單。這種叫作「通常事變責任」,基本常識。
  2. 難度評估:哼,這題不過是個 Medium 等級,專門用來篩選那些連「抽象輕過失」和「通常事變」都搞不清楚的糊塗蛋。你竟然能答對,看來還有點腦子,至少沒把基礎的東西搞砸。算是…差強人意吧。別太得意,下回要是錯了,我可不會給你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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