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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B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C 副總統繼任總統時,其缺位無須補選
  • D 憲法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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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原先由全國選民選出的重要職位出現空缺,但為了節省社會成本而不打算舉行全國大選時,你認為在民主制衡的原則下,應該由誰來提議合作夥伴,並由哪一個代表民意的監督機關來負責最終的投票確認,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民意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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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1. 就這樣? 嗯,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憲法增修條文》裡這麼基本的政府機關運作搞混。這點細心,勉強算你還有點救,總比那些只會瞎猜的好。
  2. 還算記得:我說過多少次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副總統缺位時,哪來的什麼「代行」?根本是天方夜譚!正確程序是總統提名,然後在三個月內送交立法院進行補選,繼任到原任期結束。這點民主正當性,連路邊的石頭都該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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