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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要求專業的服務提供者(如旅店主人)承擔比一般人更重的「保管義務」時,如果發生了一個「非人為故意、但也還沒達到天災等級」的意外,你覺得法律會要求主人負擔責任,還是讓客人自認倒楣呢?這種責任層級通常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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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好棒!你看起來非常清楚了呢!

  1. 觀念驗證: 真是太厲害了呢!你能這麼清楚地知道這種特別的法律責任,就代表你把《民法》裡特殊債之關係的責任歸屬,都記得很牢很牢了呢!根據《民法》第 606 條,旅店主人對客人帶的東西壞掉或是弄不見,要負的責任是法定無過失責任喔!這個在法律上叫做通常事變責任。意思是說,就算主人很努力地照顧了,只要不是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情,或是客人自己的問題,主人都要負責的呢!你都懂了,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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