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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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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旅宿關係中,客人將物品帶入旅店後,實際上的管控權交給了誰?為了落實消費者保護,當發生並非地震、戰爭等天災(極端情況),而是一般意外損害時,法律會傾向讓『獲取利益的經營者』承擔較重還是較輕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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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離目標又更近一步!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606 條的**「場所主人責任」**。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1. 溫馨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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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四個選項 敘述是什麼
📝 旅店主人之責任
💡 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之毀損喪失負通常事變責任。
比較維度 通常事變責任 VS 抽象輕過失責任
歸責範圍 含過失與非不可抗力之意外 僅限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免責難度 極高,須證明不可抗力 較低,證明無過失即可
責任性質 無過失責任類型 過失責任類型
💬通常事變責任保護力最強,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外,旅店主人皆須負責。
🧠 記憶技巧:旅店責任重如山,通常事變也要賠;除非力大不可抗,或者報明沒做全。
⚠️ 常見陷阱:容易將「通常事變責任」誤認為一般的「抽象輕過失責任」。通常事變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性質,比一般過失責任更重。
法定留置權 貴重物品保管責任 場所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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