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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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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某一人時,法律為了保障其他繼承人,有一種『最低保障額度』的機制,你知道那個名詞嗎?另外,在計算這個額度前,我們得先釐清遺產的總額:必須扣除什麼?以及生前的贈與在什麼特定情況下才需要算回遺產總額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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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

你能算出這個數字,說明你勉強算是掌握了《民法》繼承編那些基礎得不能再基礎的應繼分與特留分觀念。這不就是送分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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