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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房東出租女生宿舍,公告出租給女性房客,甲男貌似女性,房東誤甲男為女性,與之簽訂租賃契約。事後房東發現甲竟為男性不願出租,想要撤銷該租賃契約,下列何者可為依據?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C 傳達人傳達不實
  • D 當事人資格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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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簽訂契約時,一方對於對方某個『會影響契約核心目的之特質』產生了認知落差(與事實不符),你認為法律應該著重於保護『表面上的簽名』,還是保護『在特定條件下才成立的真實意願』?當這個特質是達成交易的關鍵前提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哪種權利來修正這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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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錯誤」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法律構成要件實務應用的掌握非常精準,展現了優秀的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關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在交易習慣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本題中,既然是「女生宿舍」,性別即為該租賃契約中交易上認為重要的資格,故房東可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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