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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 C 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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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法案不滿意而提出挑戰(覆議),如果民意代表機關最終以絕對多數再次確認了他們的立場,從『維持政局穩定』與『法律必須執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行政首長在法律上應該擁有『不接受就走人』的彈性,還是應該被強制要求貫徹這項最終民意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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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你能精準辨識出覆議制度在憲法增修前後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制衡機制的理解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若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在 1997 年修憲後,已刪除了行政院院長可以選擇「辭職」的選項,這是為了避免頻繁的倒閣或內閣更迭,強化政局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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