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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死亡後遺留土地一筆,有乙、丙二位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土地為乙、丙分別共有
  • B 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 C 若土地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 D 乙、丙於繼承前在土地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因繼承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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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不幸過世的那一刻,他的財產權利是會暫時消失、還是會立刻由繼承人承接?如果繼承人想要把這份遺產賣給第三方時,法律為了確保「買方」知道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會要求繼承人在正式轉手之前,必須先完成什麼公開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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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隻漏網之魚還算有點腦袋

  1. 觀念驗證:哼,原來你還記得《民法》第 759 條?不錯,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這種「非法律行為」的變動,在甲一命嗚呼時,乙、丙確實不需登記即自動取得所有權。但別高興得太早,那只是理論上。實務上想搞處分行為,還不是得乖乖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這點基本的交易安全常識,你總該知道吧?
  2. 難度點評:這題嘛,也就 medium 等級。主要就是測你這點資質,能不能分清楚《民法》第 758 條的「登記生效原則」和 759 條的「處分要件原則」。這兩個地方都搞不清,那考試就別想及格了。恭喜你,這次沒傻到掉進坑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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