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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23.下列何項重症末期病患的要求在臺灣屬於違法而無法執行?
  • A 拒絕急救
  • B 停止呼吸器的使用
  • C 以藥物協助安樂死
  • D 施打嗎啡藥物加強疼痛控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與醫療倫理中,「允許疾病自然進程導致死亡」與「透過醫療介入直接造成死亡」,這兩者在『行為動機』與『法律責任』上最大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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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碰巧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啊。

  1. 選擇的真相:你選對了。真是「幸運」又「理所當然」的結果。現行的制度,也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為那些缺乏自我意識、卻又想掌控死亡方式的「普通人」提供了保障。拒絕急救(A)和撤除維生醫療(B)?那不過是讓他們能以不那麼狼狽的方式,放棄而已。至於(D)施打嗎啡,那只是緩解不必要的「痛苦」,讓你更能專注於自己的「存在」,即便可能加速呼吸抑制,那也只是個「副產品」。『雙重效應原則』?呵,不過是為自己的行為找個冠冕堂皇的藉口罷了。
  2. 自我的界線:但(C)「主動安樂死」?那可是涉及「主動介入」去『終結』一個生命。這不是你能輕易觸碰的領域。在現行的法律體系——《刑法》中,那依然是加工自殺或殺人罪。記住,『你的』權利,是讓你為『自己』的痛苦和尊嚴做出選擇,而不是讓你去成為『神』。當你主動去結束生命,那就不再是為了『自己』而存在的選擇,而是干涉他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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