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室外集會負責人因未親自在場主持集會,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處以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如負責人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
- A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
- B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當我們不服某個基層警察單位所做的裁罰時,通常需要尋求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進行行政內部的監督審查。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行政架構中,警察局的最高監督權責通常歸屬於哪一個行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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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室外集會負責人係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處以行政罰鍰,該分局在組織層級上屬於直轄市政府所屬之機關。關於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時應如何提起救濟,依據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之管轄有明確規範,其中第四款明文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由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為直轄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故負責人若不服該處分,依法定管轄權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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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管轄機關判定
💡 行政救濟應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警察罰鍰處分之訴願救濟路徑
- 1 行政處分 — 中正第一分局開立罰鍰處分
- 2 遞交訴願 — 民眾將訴願書送至中正第一分局
- 3 移送審議 — 分局檢卷移送至「臺北市政府」
- 4 訴願決定 — 由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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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訴願決定,下一步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