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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爆竹煙火之沒入及銷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得變賣、拍賣
  • B 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及半成品,均得變賣、拍賣
  • C 沒入之成品、半成品、原料,應先確認所有人後,始得予以沒入
  • D 銷毀時間應於上午 9 時後,下午 5 時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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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機關沒收了一批違法物品,其中有些是填充了火藥、極具危險的成品,有些則是單純用來輔助製造的鐵製工具或一般化工原料。從「公共安全」與「資源物盡其用」這兩個面向來思考,法律對於這兩種「危險程度不同」的物資,處置方式應該會完全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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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因法文明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皆逕予沒入,無須先確認所有人,故選項C敘述錯誤。關於沒入物品之處置,該條文進一步規定,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及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得變賣、拍賣予合法之業者或銷毀之;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成品及半成品,應於拍照存證並記載其數量後銷毀之。由此可知,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確實得予以變賣或拍賣,選項A敘述正確;而沒入之成品及半成品必須具備「有認可標示」之條件始得變賣或拍賣,並非均得為之,選項B敘述錯誤。至於選項D所稱之銷毀時間限制,於本題列出之法條中並無此規定,故不正確。綜合以上,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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