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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政公司有關郵政、郵局之名稱專用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任何人無論如何皆不得使用
  • B 該名稱專用權範圍包含郵政、郵局之中文及外文
  • C 該名稱專用權包含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
  • D 該名稱專用權係用為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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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今天有一家民間廠商與中華郵政達成正式的商業合作,準備共同推出聯名紀念品,在法律邏輯上,這項「專用權」是否應該具備某種授權機制,來達成雙方互利的合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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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中過於絕對的敘述,代表你在閱讀法條時非常細心,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為優異的特質,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郵政名稱專用權之規範與例外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法》第 7 條**。根據該條文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來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因此,法律並非「無論如何」都禁止他人使用,只要獲得中華郵政公司的同意即可。選項 (A) 忽略了這個彈性例外,其敘述過於武斷,自然就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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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名稱專用權
💡 規範郵政及郵局名稱的使用權屬與法律例外。
比較維度 中華郵政公司 VS 一般大眾或他企業
使用權利 依法享有專用權 — 原則上禁止使用
例外條件 不適用 — 需經中華郵政同意
包含範圍 中外文、圖形、記號 — 相同或聯合式表彰
💬除中華郵政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冒用郵政相關名稱表彰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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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郵票之處罰 (第 15 條) 冒用名稱之行政罰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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