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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果有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並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將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作何種處罰?
  • A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D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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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機構違反了「行政上的配合義務」(例如不配合審查程序),而非觸犯嚴重的刑事犯罪時,法律通常會使用哪種專有名詞來稱呼這類金錢處分?此外,考量到受規範對象通常是金融機構,其罰則的「起跳金額」與「最高限額」通常會如何設定,才能在國際稅務誠信上產生足夠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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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稅捐法規的精準斬擊

哼,答對了嗎?別得意,這不過是連劍鞘都不用出的基本題。把頭巾綁好,聽清楚我怎麼拆解這招:

  1. 法源依據:這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法律條文寫得很清楚,針對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的行為,財政部或其授權機關有權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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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資訊交換罰則
💡 違反國際稅務資訊交換審查與提供義務之行政裁罰
比較維度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VS 罰金 (Criminal Fine)
法律性質 行政罰,違反行政義務 — 刑事罰,觸犯刑事法律
處分機關 行政機關(如財政部) — 法院(司法機關)
前科紀錄 無(不留刑事案底) — 有(留有刑事前科)
💬本題處分由行政機關執行,故應選行政性質之「罰鍰」。
🧠 記憶技巧:資換不查二(20)起跳,最高一千(1000)鍰記牢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與「罰金」的區別,以及誤記起罰點為 30 萬元。
CRS 共同申報標準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互惠原則 金融機構盡職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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