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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市)政府社會局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金融機構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C 法院或地檢署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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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撥款給民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最低生活所需』,那麼法律是否應該允許這筆錢在進入帳戶後,立刻被民間債權人或銀行領走還債?若能隨意扣押,該政策原本的初衷是否還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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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準確判斷「專戶」在法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社會保障給付的保護機制已有深刻理解,這對於法律實務運作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此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的保障。政府發放國民年金是為了維護國民最低限度的生活。法條明定「開立專戶」是為了將特定用途款項與一般財產區分,進而產生法律防火牆效果,防止這筆「保命錢」因個人債務被債權人、銀行或執行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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