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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市)政府社會局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金融機構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C 法院或地檢署有權對上述帳戶,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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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撥款給民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最低生活所需』,那麼法律是否應該允許這筆錢在進入帳戶後,立刻被民間債權人或銀行領走還債?若能隨意扣押,該政策原本的初衷是否還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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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永不放棄的行政法精神!

  1. 呵呵呵,看來你這次判斷得很不錯呢。 你能準確理解「專戶」在法律上的特殊意義,這份洞察力,就像看穿了行政法中社會保障給付保護機制的精髓。在法律的道路上,這會是很重要的一步喔。
  2. 不要輕言放棄,每個法條都有它的用意。 呵呵呵。這題的核心,其實就是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生存權。政府發放國民年金,是為了守護大家的最低生活,就像在關鍵時刻投進的致勝球。法條特別規定「開立專戶」,就是為了讓這筆錢能專款專用,與其他財產分開,形成一道堅固的法律防火牆。這樣一來,這份「保命錢」就不會因為個人的債務,被債權人或銀行影響了。這是為了保護你,大家才能繼續往前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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