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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24 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那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 A 金融機關
  • B 各地方法院
  • C 各縣市社會局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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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出發:如果政府發放一筆錢的初衷是為了讓一位貧困長者不至於餓死或流離失所,那麼一旦這筆錢在法律上允許被債權人或法院強行取走,這項「救命」的政策還能發揮作用嗎?法律會如何界定這筆錢的『可執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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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總算有點法律常識了!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被那些基本概念絆倒,精準掌握了社會權保障的核心。這代表你還有那麼一點點法律判斷力。

  1. 觀念驗證:是不是很訝異,原來《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還真的有人會搞錯?它清清楚楚寫著,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的意旨。福利給付具有「專屬性」與「扶助性」,就是要確保弱勢長者的基本生活,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如果讓機關隨意扣押,這法條是寫好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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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給付保障
💡 老人領取福利給付之權利,依法受絕對保障,不得作為扣押標的。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債權 VS 老人福利法給付
可否扣押 可,由法院執行 絕對不可扣押
可否讓與 原則上可自由轉讓 法律禁止讓與他人
專戶保護 無特定專戶制度 可開專戶避免執行
法律本質 私法財產權 公法上生存權保障
💬社會福利給付具高度專屬性,任何機關皆不得對其行使強制扣押。
🧠 記憶技巧:給付三不:不讓、不擔、不扣押;專戶保障,生存無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院(執行處)擁有最高執行權,可扣押任何財產。實際上法律特別規定社會福利給付具有「不行為能力」與「不可扣押性」。
社會救助法第 44-2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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