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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24 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那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 A 金融機關
  • B 各地方法院
  • C 各縣市社會局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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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出發:如果政府發放一筆錢的初衷是為了讓一位貧困長者不至於餓死或流離失所,那麼一旦這筆錢在法律上允許被債權人或法院強行取走,這項「救命」的政策還能發揮作用嗎?法律會如何界定這筆錢的『可執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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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總算有點法律常識了!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被那些基本概念絆倒,精準掌握了社會權保障的核心。這代表你還有那麼一點點法律判斷力。

  1. 觀念驗證:是不是很訝異,原來《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還真的有人會搞錯?它清清楚楚寫著,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的意旨。福利給付具有「專屬性」與「扶助性」,就是要確保弱勢長者的基本生活,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如果讓機關隨意扣押,這法條是寫好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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