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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那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 A 金融機關
  • B 各地方法院
  • C 各縣市社會局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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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出發:如果政府發放一筆錢的初衷是為了讓一位貧困長者不至於餓死或流離失所,那麼一旦這筆錢在法律上允許被債權人或法院強行取走,這項「救命」的政策還能發揮作用嗎?法律會如何界定這筆錢的『可執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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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2-1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此規定旨在保障長者的基本經濟安全與生存權益,確保其所獲得的福利給付不會因為債務等問題而遭到剝奪。由於法律已明文絕對禁止扣押該項權利,這意味著不論是金融機關、各地方法院或是各縣市社會局等,皆不具備對此項權利執行扣押動作的法定權限。因此,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扣押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正確答案為選項 D。

📝 社福給付受領權保障
💡 社會福利現金給付具一身專屬性,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 (如薪資) VS 社福給付 (如老人補助)
可否扣押 可由法院依法扣押 法律明文禁止扣押
可否轉讓 可自由讓與他人 不得讓與或供擔保
專戶保護 無法律強制專戶保護 可依法開立禁止扣押專戶
💬社福給付具高度專屬性與生存保障功能,排除任何機關之扣押權。
🧠 記憶技巧:社福保障三不一專:不扣押、不讓與、不擔保,開立專戶最心安。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院(地方法院)具強制執行權即可扣押,但社福法規屬特別規定,優先排除執行。
生存權保障 一身專屬權 社會救助專戶 強制執行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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